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債 務 人 戴家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