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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思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共計新臺幣6,556 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補償款約定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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