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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0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債 務 人 吳翃宇即馬珮育之繼承人
馬欣芬即馬珮育之繼承人
上開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建廷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馬珮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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