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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
債 權 人 鄭美琪
債 務 人 李東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李東方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元部分,係東方網站發展基金,惟依形式觀之,其性質應屬投資金,既屬投資金,則盈虧應由兩造共同承擔,故尚難認債務人李東方需就此部分投資金負責,因此,聲請人此部分請求,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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