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3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永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王永俊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自106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99,36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