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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冠潁
上列聲請人與陳健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明確之利率。
二、依聲請狀所載,當事人約定自民國106 年4 月1 日還款,然請求標的欄載明之利息起算日為106 年1 月1 日,故請釋明得自106年1月1日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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