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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哲瑋、許珮漪、廖靜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黃思國,然具狀人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之簽章則為「凌𣱣寶」。
請釋明本件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其簽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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