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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許哲瑋
許珮漪
廖靜慧
一、債務人許哲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哲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珮漪、廖靜慧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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