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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帝亨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麗萍
上列聲請人與安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帝亨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市○○○路00巷0 弄0000號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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