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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簡仲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子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姓名應為「林子翔」,請更正之。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即不得早於民國106年1月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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