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661,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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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簡仲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子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姓名應為「林子翔」,請更正之。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即不得早於民國106年1月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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