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廖財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