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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金俊
上列聲請人與曾志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須有人簽收)。
二、請釋明由民國102 年3 月4 日起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若無約定清償期,則應從催告還款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曾志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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