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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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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蕭秋鳳
上列聲請人與邱峻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 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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