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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譽翰即林虎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虎帝於民國92年4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4 月18日起至93年4 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5 月2 日止累計69,490元未給付,其中20,382元為本金;
48,893元為利息;
21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虎帝於90年11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5 月2 日止累計705,508 元未給付,(其中187,049 元為本金,518,459 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虎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6 年5 月2 日止累計162,450 元未給付,其中43,100元為消費款;
115,750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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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0,382元 │ 林虎帝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 │ │5 月3 日起 │ │ │
├──┼─────┼─────┼──────┼──────┼───────┤
│ 003│43,100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 林虎帝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20 │
│ │187,049元 │ │5 月3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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