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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瑞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瑞雲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2 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5 月3 日止累計339,460 元未給付,其中335,955 元為本金;
2,805 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瑞雲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3 月25日起至民國111 年3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7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5 月3 日止累計1,546,187 元未給付,其中1,532,089 元為本金;
13,398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3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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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邱瑞雲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87% │
│ │ 335,955元 │ │5 月4 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邱瑞雲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76% │
│ │1,532,089元 │ │5 月4 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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