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
債 權 人 台灣巴克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如楓
債 務 人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債 務 人 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