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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俊緯即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以資確認其組織型態究係為合夥或獨資型態。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4,415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各項費用明細收據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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