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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俊緯即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政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委託養護費用新臺幣74,415元及利息。
惟查未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私立靜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4,415元之計算式等,尚無從推知其組織型態究係為合夥或獨資型態及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6 年5 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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