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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吉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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