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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馮紫薰即馮薇
林秉毅即林亦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馮紫薰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林秉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6 年1 月3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67,84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9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秉毅、馮│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67,845元│紫薰 │2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亦軒〈即│自民國106年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67,845元│林秉毅〉、│1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馮紫薰〈即│ │ │百分之10,逾期│
│ │ │馮薇〉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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