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944,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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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鳳儀於民國100 年3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 年3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01,472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6,000 元、消費款62,13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29,480元、已到期之利息3,162 元及違約金7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1,610元自106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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