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950,2017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陳敏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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