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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森旭
上列聲請人與吳軍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中加蓋印章。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並應提出收據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軍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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