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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順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美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應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勝輝企業行、法定代理人李美慧」。
三、應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最後一台砂石車載運砂石至債務人砂石場內之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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