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01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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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枝城、張樂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欠款查詢明細,就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欠款新臺幣418,706 元及利息、違約金部分,業經債務人為全部清償。

故請釋明本件復請求債務人再為給付上開金額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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