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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吉方
代 理 人 邱明中
債 務 人 蔡金福
陳景仕
一、債務人蔡金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蔡金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景仕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蔡金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蔡金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景仕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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