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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慶芳
上列聲請人與邱韋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人原提之本票影本5 紙之金額無法辨識,故請提出較清晰之影本或本票原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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