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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董張桂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董振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借據,核其內容,債權人與債務人似應均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故請釋明何以就系爭不動產賣得價金新臺幣5,200 萬元,均歸債權人所有?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董振楨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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