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務 人 郭佳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郭佳宜於95年1 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92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惟債務人於95年4 月18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894,46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