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109,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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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高非比
高清山
謝文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高非比前於民國96年至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高清山、謝文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332,960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非比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83,401 元及自民國105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6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高清山、謝文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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