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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添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王添旺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法院宣告輔助生效,並於104 年3 月23日法院裁定由王嘉進輔助。
故請提出債務人王添旺及其輔助人王嘉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輔助人王嘉進之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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