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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何玉惠即何粟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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