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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筠夢
陳建寶
宋芳美
一、債務人宋芳美、陳建寶、陳筠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宋芳美、陳筠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筠夢於民國98年12月至104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陳建寶、宋芳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186,888 元,復於民國104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宋芳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34,73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筠夢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建寶、宋芳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186,888元 │宋芳美、陳│自民國106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建寶、陳筠│月28日起 │ │ │
│ │ │夢 │ │ │ │
├──┼─────┼─────┼──────┼──────┼───────┤
│ 002│ 34,735元 │宋芳美、陳│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筠夢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186,888元 │宋芳美、陳│自民國106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建寶、陳筠│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夢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 34,735元 │宋芳美、陳│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筠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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