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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王英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英僑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 年4 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62,044 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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