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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稷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江稷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4 月2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90,186元未給付,其中85,274元為消費款;
3,691 元為利息;
1,22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江稷宥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5,274元│ │4 月24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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