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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嬿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嬿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4 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49,303元未給付,其中47,061元為消費款;
1,742 元為循環利息;
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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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陳嬿亦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15 │
│ │47,061元│ │4 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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