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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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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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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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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400元 │ 106 年3 月9 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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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240元 │ 同上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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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6,352元 │ 同上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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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7,047元 │ 同上 │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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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658元 │ 同上 │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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