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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李少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收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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