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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晢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晢文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7 月12日起至民國108 年6 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5 月16日止累計98,246元未給付,其中96,133元為本金;
1,813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晢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5 月15日止累計31,584元未給付,其中30,787元為消費款;
497 元為循環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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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洪晢文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96,133元│ │5 月17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洪晢文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30,787元│ │5 月1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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