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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1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陳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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