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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傅順轅
債 務 人 張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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