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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債 權 人 鄭清輝
債 務 人 古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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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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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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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3月8日 │60,000元 │106年3月8日 │E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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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3月16日│60,000元 │106年3月16日│EU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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