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573,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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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請一併更正之。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催告存證信函,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為何。

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保全服務契約書、各項費用明細收據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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