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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駿穎即葉駿毅、張貴美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貴美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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