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647,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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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陳興元即陳美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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