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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
債 權 人 蔡連章
債 務 人 林尚鋒即林羣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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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 年度司促字第4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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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本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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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 年11月21日│200,000元 │103 年11月21日│548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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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548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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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3年10月9日 │100,000元 │103年10月9日 │147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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