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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夏玉芬
上列聲請人與冠麟企業有限公司、賴顯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冠麟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請提出相對人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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