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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民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德銓即張文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富民華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確認債務人張德銓即張文愷即為區分所有權人。
三、請釋明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1,400 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大樓住戶規約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張德銓即張文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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