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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洪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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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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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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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707元 │ 106 年5 月3 日 │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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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000元 │ 同上 │ 1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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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2,543元 │ 同上 │ 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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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7,363元 │ 同上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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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70,292元 │ 同上 │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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