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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子馨即李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壹元部分、②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十四‧九、②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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